(2016)鲁0683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学顺与曲均强、张六梅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顺,曲均强,张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周学顺,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均强,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张六梅,女,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大治市。申请执行人周学顺与被执行人曲均强、张六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学顺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均强、张六梅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均强、张六梅的存款12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艾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