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107国道电厂路口南。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0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瑞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雅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