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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良秀与李双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夏翠珍、无为县盛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秀,李双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夏翠珍,无为县盛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7号原告:张良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夏翠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无为县盛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秀诉被告李双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夏翠珍、无为县盛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双春、夏翠珍、无为县盛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秀撤回对李双春、夏翠珍、无为县盛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