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席红伟与陈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红伟,陈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548号原告:席红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3日,住内乡县。被告:陈磊,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4日,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红伟与被告陈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红伟撤回对被告陈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席红伟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