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罗向霖、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罗向霖,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罗向霖,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康厝乡石尖村**号。被执行人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华远君城第21幢1单元19层1903号房。法定代表人孙秋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罗向霖、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已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