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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少民初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胜男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高娟,刘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少民初字41号原告王胜男,女,200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大王村。法定代理人王善甫,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保云,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娟,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谷山路。被告刘宁,男,27岁,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路八一宾馆临街楼。法定代表人侯朝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籍文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男与被告高娟、刘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王善甫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告已与被告高娟、刘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荣垂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