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显太与曲桂芬、张显全、张显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显太,曲桂芬,张显文,张显全,刘立臣,孔凡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30号﹝2016﹞黑02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显太,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周广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桂芬,女,汉族,1936年9月16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显文,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显全,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第三人:刘立臣,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第三人:孔凡军,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再审申请人张显太因与被申请人曲桂芬、张显文、张显全,以及第三人刘立臣、孔凡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显太申请再审称:现有候金国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本案林木买卖系父亲张云龙生前全权委托张显太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单一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决定性作用时,应综合其他证据情况分析判断。本案中,候金国的证言属单一证据,无其他证据佐��,且在一审法院调查候金国时,其当时并未谈到张显太具有代理权,前后两次证言在本案事实的发生时间上以及是否签订合同的内容上亦矛盾,故该证言不足以支持张显太的主张。综上,张显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显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杰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怡虹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