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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晓雷与偃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雷,偃师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2行初24号原告卢晓雷,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偃师市公安局,住所地:偃师市。法定代表人于洪洲,偃师市公安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雷诉被告偃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晓雷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晓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晓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晓雷承担。审判员  樊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