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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雪丽与王莉、梁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丽,王莉,梁春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747号原告王雪丽,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王莉,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梁春风,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王雪丽与被告王莉、梁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鞠洪涛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丽、被告梁春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丽诉称,2013年8月22日,借款人梁春风向原告王雪丽借款30000元,由被告王莉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雪丽多次催要,借款人梁春风以种种理由延迟支付,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拖欠本金30000元及2015年2月1日起到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梁春风对原告所诉无异议。被告王莉未提交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5年2月1日起到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原告王雪丽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款借据二份,证明目的:梁春风向王雪丽借款30000元,由王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第一份借据是借款日期2013年8月22日,第二份借据是为第一份借据的担保时效而签订的。2、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目的:王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相关责任,担保人愿意接受合同相关条款约定。3、保证担保承诺书一份,证明目的:如果梁春风不能按期归还,王莉愿意承担贷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用。4、收条一份,证明目的:梁春风已经收到30000元借款,王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审中,被告梁春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王莉、梁春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22日,被告梁春风向原告王雪丽借款30000元,由被告王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了利息,利率为月息14‰,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2月22日。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梁春风没有按时偿还借款,于2015年8月22日又重新打了一张借条,由被告王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了利息,利率为月息23‰,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2月22日。被告梁春风仅偿还了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2月1日的利息,下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5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一直没有偿还。2015年8月22日,原、被告之间重新书写了一张借条,是2013年8月22日借款的延续,并由被告王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将款借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相应的借款。被告不偿还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是引起该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王莉为被告梁春风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8月22日原告王雪丽与被告梁春风重新打了借条,该约定借款利率23‰,该约定高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原、被告关于借款利息利率为20‰的约定,超出部分利率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春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雪丽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利息按约定利率14‰计算,2015年8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利息按利率20‰计算);二、被告王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雪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王莉、梁春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