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542号原告张甲,女,1981年5月09日生,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乙,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张甲诉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