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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542号原告张甲,女,1981年5月09日生,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乙,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张甲诉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