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宁东新兴达不锈钢经营部[业主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宁东新兴达不锈钢经营部[业主,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693号原告:宁波江东宁东新兴达不锈钢经营部[业主:成双林(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7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五交化批发市场*****号。委托代理人:卢玲,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号第*幢****室。法定代表人:郑晓红。原告宁波江东宁东新兴达不锈钢经营部为与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宁波江东宁东新兴达不锈钢经营部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江东宁东新兴达不锈钢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谢 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裘立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