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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洪骋电子有限公司周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洪骋电子有限公司,周勇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448号原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江岭社区龙背村道。法定代表人:骆雨昌。委托代理人:蓝江南,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洪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付汝华。被告:周勇贤,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雅园路坂田第五园*期**号楼。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周勇贤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编号:(2016-龙)汇融保第XXX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周勇贤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佳蓝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思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