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617号原告靳某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自愿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