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3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85181-5。法定代表宋建,董事长。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石梁村。被申请人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76118-1。法定代表人袁朝晖。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