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清诉被告耿相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清,耿相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张文清委托代理人高国俊,建平县喀喇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相军委托代理人李少伟,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清诉被告耿相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文清负担。审 判 长 张惠杰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