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朱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清诉被告耿相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清,耿相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张文清委托代理人高国俊,建平县喀喇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相军委托代理人李少伟,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清诉被告耿相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文清负担。审 判 长  张惠杰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