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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世锋、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世锋,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世锋,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雁塔区西沣路(国际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李焕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碑民初字第049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