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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亓某、王某等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王某,甄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2刑初40号公诉机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亓某,济宁市兖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共党员。2015年9月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济宁市兖州区瑞泽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中共党员。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甄某,济宁市兖州区小孟供销社副主任兼会计,中共党员。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二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某、王某、甄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福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亓某、王某、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亓某在任济宁市兖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在负责组织审核申报2014年山东省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在明知兖州市瑞泽商贸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指使安排被告人王某、甄某伪造申报材料,以兖州区小孟镇供销社的名义为该公司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王某明知其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积极提供、编造申报材料。2015年3月,瑞泽商贸公司非法取得了56万元国家专项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回非法所得56万元。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兖州区小孟镇供销合作社会计资料、瑞泽公司企业信息、瑞泽公司会计资金资料、兖州区财政局上级专款支出通知单、小孟信用社银行凭证和银行卡交易明细、2014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复印件、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户籍证明、亓某的身份信息、查封扣押清单、证人李某、申某、孙某、曹某、高某、盛某、陈某证言、被告人亓某、王某、甄某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亓某、王某、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对国家造成的损失,被告人亓某等人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涉案款项已全部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亓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地方企业的发展,无个人私心;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有较深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亓某、王某、甄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亓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在申报瑞泽公司专项资金过程中,其向领导提出过该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在申报材料形成后,其报申某主任审核。2014年10月14日,申某主任在机关会议上对该项目进行了通报。2014年年底考核时,供销社就该项目向区政府工作考核小组进行汇报。其在申报过程中,对该项目材料把关不严,里面的虚假成分其知道,当时没有坚持原则。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甄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瑞泽公司申报专项资金是经过兖州区供销社领导考核、审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亓某出生于1968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78年11月7日,被告人甄某出生于1965年11月9日。(2)录用工人审批表、兖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及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共兖州市联社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亓某的身份情况。其中,2013年2月12日,亓某被任命为兖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3)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证实,兖州市瑞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瑞泽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4)济宁市供销合作社、济宁市财政局济社字(2014)50号文件《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建(2008)5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对该专项资金发放的具体规定。其中申报条件中规定,申报主体为供销合作社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协会组织,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高于34%。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供销合作社济财建(2014)66号文件《关于下达2014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证实,2014年10月,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供销合作社下发兖州区供销社该专项资金56万元。(5)2014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复印件、兖州区财政局上级专款支出通知单、小孟信用社银行凭证和银行卡交易明细、兖州区小孟镇供销合作社会计资料、瑞泽公司会计资金资料证实,被告人亓某、王某、甄某伪造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及专项资金发放等事实。(6)查封扣押清单证实,涉案赃款56万元已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扣押。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兖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4年6月,该社申请了济宁市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当时申报的有广场商厦参股的齐鲁种业、小孟供销社、漕河供销社三个单位,其中小孟供销社申报的项目名称是“小孟供销合作联合社农资配送中心”,承建单位是瑞泽公司。申报材料报上去一段时间,济宁市社通知,2014年济宁市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取消了,以后也不会再有了。当年10月份,济宁市社电话通知说,目前山东省有个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兖州可以报一个。其向亓某主任汇报了情况,市社说可以从齐鲁种业、漕河供销社、小孟供销社三个项目中报一个。亓主任向社领导汇报后回来说,瑞泽公司比较符合申报条件。亓主任通知小孟供销社甄某、陈某、王某到单位来,告知他们申请省专项资金和申报需要的相关材料,并把清单给了甄某。后其与亓主任、甄某由王某开车到济宁市社会计科找到高某科长。高科长看了材料说,瑞泽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虽然它是小孟供销合作联合社成员,但不是供销社直接参股或控股的企业。从济宁回来的路上,亓某向王某说明了这一情况。王某要亓某再想办法。亓某向区社领导汇报后对其说,根据申报项目的条件要求,瑞泽公司不符合条件,安排其将申报材料上的瑞泽公司换成小孟供销社。后来,亓主任安排、联系重新做出了兖州区小孟镇供销合作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确认书,将申请项目的主体改成了小孟供销社。其经请示亓主任后,让甄某准备了小孟供销社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所有申报材料修改完毕后报给亓主任审查。亓主任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后由其将材料装订成册。其在10月21、22号,电话联系高某科长后,乘坐王某职工开的车将申报材料送到了济宁市财政局。后申请下来专项资金56万元,2015年3月拨给了小孟供销社,小孟供销社又将该款拨给了瑞泽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瑞泽公司不符合规定,没有小孟供销社参股、入股,与小孟供销社没有任何关系。其就此向亓某汇报过,亓主任说向领导汇报。其在亓某的安排下,在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分表上,将主体瑞泽公司改成了小孟供销社,让甄某将准备的小孟供销社的一些证明材料替换了瑞泽公司的材料。小孟供销合作联合社的性质是以乡镇供销社为依托,联合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组成的松散型的协会。小孟供销社、瑞泽公司都是它的成员。专项资金确定申报单位应当向申某主任、孙某副主任汇报。亓主任说,将瑞泽公司换成小孟供销社这件事向单位领导汇报过。(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兖州区小孟供销合作联合社是兖州区供销社和小孟镇政府、小孟镇供销社根据有关文件成立的,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化肥农药经营大户、苗木种植大户、粮食收购大户共同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小孟供销社和瑞泽公司都是它的成员。其于2014年8月1日任小孟供销社主任。小孟供销社申报兖州区小孟供销合作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在其任主任之前就已经在申报过程中,具体由前任主任王振美、甄某操作。2014年9月,甄某与王某拿着申报材料到其办公室,需要补充材料、盖章。其看过申报材料,材料上显示是为瑞泽公司申请的项目。其安排甄某配合王某把项目材料做好。2015年2月,申请的专项资金56万元拨到小孟镇,镇里又打到小孟供销社的账户上。其安排甄某将款打给了王某,王某给了小孟供销社1万元办公经费,其交给甄某入账了。小孟供销社没有建为农服务中心,也没有自筹过资金。为农服务中心实际是瑞泽公司的私有资产,与小孟供销社没有任何关系。(3)证人申某证言证实,其系兖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该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县以上的联社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兖州区小孟镇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项目是瑞泽公司投资兴建的,名字可能王某自己起的,是王某用于个人经营化肥等物资的场所。2014年,兖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济宁市供销合作联社报了漕河供销社、瑞泽公司、广场商厦三个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后来,济宁市级专项资金取消了。亓某向其汇报说,济宁市社说可以从三个项目中筛选一个申报省级的专项资金项目。当时其没看文件,亓某也没有汇报关于申报主体的条件,其感觉瑞泽公司的项目比较知名,同意让亓某申报试试,符合条件就申报。至于以瑞泽公司名义申请后改成了小孟供销社名义申请,其不了解。后来,亓某对其说,济宁市社同意以小孟镇供销合作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项目申报2014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确定之后在班子会上进行过通报。申报材料由亓某负责审核。对于济社字(2014)50号文件,其没有仔细学过。小孟供销社是否建过兖州区小孟镇供销合作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项目,其不了解。申报材料上报前,其签了字,并在省级以上财政经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上签了字。至于是否因此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其不好说。其认为,如达到了为农服务的目的,即达到了申报的初衷。(4)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系兖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主要负责农村供销系统组织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该社为瑞泽公司申请过发展农村现代流通领域体系专项资金。瑞泽公司是一家做农资的私有企业,小孟供销合作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是瑞泽公司出资建设的。该项目申报工作由亓某、李某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时,亓某到其办公室汇报说,2014年,漕河供销社、瑞泽公司、百意公司三个单位申报了济宁市的专项资金,后来,该资金取消了,现在合并为一个,建议申报瑞泽公司。其说,按工作要求去做。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亓某、李某没有再其汇报过,其也没有见过项目书。对于申报主体的问题,亓某没有向其汇报过。对于亓某等人伪造申报材料的情况,其不清楚。小孟供销社没有参与为农服务中心的出资建设。小孟供销社是否入股参股瑞泽公司,其不清楚。其也没有看过济社字(2014)50号文件《关于申报发展农村现代流通领域体系专项资金的通知》。(5)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2月起任兖州区供销合作联合社监事会主任,主要主持监事会工作,分管社有资产管理办公室。2014年10月,该社为瑞泽公司申请的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情况,其不清楚。其虽然分管社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但不管项目资金申报,亓某没有必要向其汇报。(6)证人盛某证言证实,其系小孟供销社现金出纳。小孟供销社近几年经营状况很差,连职工的保险都快交不上了。该社没有投资过建设项目,也没有投资入股、参与过其他单位的工程项目。2014年10月份,小孟供销社申请专项资金,具体是甄某操作。2015年3月,财政局将申请下来的专项资金56万元拨给小孟供销社。由于该社没有业务,其在7月份做的现金账,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因为当时甄某说这个钱不是社里的钱,还得转给别人。后来该款分两笔各53万元、3万元,转给了王某。王某开具了收据,其记了现金账。瑞泽公司是王某开的,与小孟供销社没有什么联系或者经济往来、经济纠纷。小孟供销社没有投资过小孟镇供销合作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项目,现金账没有这块支出。后来小孟供销社向王某要了1万元办公经费,其记到现金账上了。(7)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系济宁市供销合作联社财务科长。在2014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过程中,其负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县市区申报项目资金,并审核申报材料,上报省社和省财政厅,资金申请下来后,联合财政部门分配资金。兖州区申请2014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由亓秀乐负责。该专项资金的条件依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建指(2014)124号)》、济宁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的通知(济社字(2014)50号)》。根据这两个文件,申报主体为供销合作社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协会组织,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高于34%,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兖州区申报的是兖州区小孟镇供销合作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34%的持股比例是硬性规定,私人企业与供销社没有参股和投资关系的不符合申报条件。后来,济宁市财政局拨付给兖州区专项资金56万元。3、被告人亓某、王某、甄某供述证实起诉书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亓某供述中证实,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其向单位领导提出过瑞泽公司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主体条件。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王某、甄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亓某、王某、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不需要判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赃款已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扣押,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亓某、甄某的辩解意见有一定的客观性,本院量刑时已予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亓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甄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五十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颜世锋人民陪审员  李亚男人民陪审员  陈立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