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苏州泰伦思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总经理。原告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45000元,原告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107000元,余款438000元,由被告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219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219000元。二、若被告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原告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54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诉讼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后,由原告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已支付货款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支付第二期货款后,由原告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1元,由原告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51元,执行费79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扇镇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因被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场地上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建筑面积及占用土地范围不明。本院委托苏州明正测绘有限公司对无证建筑的面积进行测算并对房屋和土地的相对位置进行测量。经测量,24幢无证建筑的总面积为66112.91平方米。本院委托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区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房地产市值为135385400元。本院委托苏州恒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附属设施设备市值为4228700元。两项合计后,被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区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市值为139614100元。因被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执行案件中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涉及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一并处理。本院将对上述财产开始变价程序。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土地登记信息、财产查控回执、测绘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诉讼资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