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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保国与被执行人孙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保国,孙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460-1号申请执行人丁保国,男,生于1958年1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马路滩村2队。被执行人孙秀花,女,生于1971年9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文安苑**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丁保国与被执行人孙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199元,执行费248元,共2344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秀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4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