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秦更祥与聂虎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更祥,聂虎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43号原告秦更祥。被告聂虎妮。原告秦更祥与被告聂虎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更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更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