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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龙与苏洪东、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苏洪东,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31号原告李龙,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被告苏洪东,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友练,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整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苏洪东、被告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收取25元,剩余506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群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