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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与牛凯、邹建飞、闫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闫立娟,牛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7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23号。代表人王文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单兴春,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祺,该行经理。被告闫立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牛凯,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与被告闫立娟、牛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987元。审 判 长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