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张雨宸、李世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雨宸,李世锋,吴振宇,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雨宸,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夫,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世锋,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一审第三人:吴振宇,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一审第三人:夏峰,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再审申请人张雨宸因与被申请人李世锋、一审第三人吴振宇、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雨宸申请再审称:李世锋提供的张雨宸于2014年12月16日出具的借条,借条虽然由张雨宸出具,但事实上未发生借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张雨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首先,一审张雨宸对于出具于2014年12月16日出的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其次,张雨宸与李世锋在2014年12月16日前曾有多次借还款情况,上述借条系对此前借款进行结算亦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对于张雨宸出具于2014年12月16日的借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张雨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雨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审 判 员 吴波杰审 判 员 杜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PAGE?2??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