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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宣告谷某某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某某,女。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谷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某述称,谷某某系申请人杨某某的丈夫。谷某某于1998年1月起从易门县某局调入新平县某矿工作,2010年7月2日,谷某某因身体不适到玉溪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7月6日,谷某某从该医院回某矿打转院证明途中失踪,2010年7月13日,申请人委托谷某某的主治医生周某某到玉溪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此后,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谷某某的下落。现谷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谷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谷某某,男,1972年生,失踪前居住在玉溪市新平县某矿职工宿舍,系玉溪某矿职工。谷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谷某。2010年7月2日,谷某某因身体不适从某矿带薪休假外出到玉溪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7月6日,谷某某称要回新平县办理转院手续,在未经医护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音讯全无,为此,玉溪市某医院医生周某某于2010年7月13日到玉溪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谷某某录入为失踪人员,此后,经多方寻找,谷某某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杨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谷某某死亡,本院受理后,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谷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谷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谷某某于2010年7月6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谷某某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申请人杨某某作为谷某某的妻子,其申请宣告谷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谷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