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泌阳深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泌阳深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任建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业津、师登科,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深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秦森,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天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业津、师登科,被上诉人泌阳深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