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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乌海市紫光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郭天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机场路东金沙湾路南紫光生态园,郭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00560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机场路东金沙湾路南紫光生态园。法定代表人董春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天鹏,男,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612728196009092413,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村新时针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村新时针公司办公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海市紫光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天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