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悦欢与孙润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悦欢,孙润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271号原告:董悦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46。委托代理人:李来斌,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和,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润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675。被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广汽车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021320。法定代表人:杨俊武。委托代理人:何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开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系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注册号:×××609。负责人:刘世联。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润钊、佛广汽车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3480.88元;2.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承担。被告佛广汽车公司辩称:1.被告孙润钊是被告佛广汽车公司员工,事发在履行职务期间。2.粤y×××××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合理的赔偿应在限额内予以赔付。3.事发发生后,被告佛广汽车公司垫付治疗费35000元,由原告儿子收取该款项,原告合理的赔偿应扣除此费用。4.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被告孙润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13时25分许,孙润钊驾驶粤y×××××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线××处(××村路段)时,与董悦欢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悦欢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润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悦欢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到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次日转至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9日出院。××情的需要再到该医院进行了适当的门诊治疗,为此共产生了医疗费54894.57元。治疗终结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达九级伤残,建议后续治疗费不低于10000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2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佛广汽车公司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5000元,其他被告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原告属城镇居民户籍,事发前从事蔬果零售行业,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具体收入情况。原告的父母亲董某与谢某(出生日期分别为:×年×月×日、×年×月×日)共生育了原告等5个子女。肇事车辆粤y×××××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权人是被告佛广汽车公司,被告孙润钊为该被告雇请的职员,事故发生时被告孙润钊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向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总损失为:第1-4项68294.57元;第4-10项159107.93元(具体详见附表)。原告上述损失合共227402.5元,应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共赔付120000元,超出部分72402.5元(已扣除被告佛广汽车公司垫付的35000元),应由被告佛广汽车公司赔偿予原告。被告孙润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20000元予原告董悦欢。二、被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72402.5元予原告董悦欢。三、驳回原告董悦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6.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悦欢负担708.1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佛广汽车公司分别负担1196元、722元。上述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佛广汽车公司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54894.57元我司垫付了35000元医疗费,应当扣除。54894.57元(含被告佛广汽车公司垫付部分)2后续治疗费10000元没有提异议10000元3营养费2000元没有提异议酌定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没有提异议2600元(住院26天×100元/天)5护理费3616.67元对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关联性不确认1820元(住院26天×70元/天;原告主张其儿子进行护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6残疾赔偿金129639.68元没有提异议129639.68元(定额残疾赔偿金120771.6元(30192.9元/年×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8868.76元(22171.9元/年×20%×5÷5+22171.9元/年×20%×5÷5))7鉴定费2200元没有提异议2200元8误工费41529.68元没有提异议13648.25元(70191元/年(零售业的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月/年÷30天/月×70日(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10.2.1锁骨骨折70天计算)]9交通费1000元关联性不确认酌定8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没有提异议酌定11000元合计263480.88元——227402.5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