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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真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真国,熊贵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120号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518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国良路6号商贸中心3幢。法定代表人:李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加斌,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真国,男,出生不详,汉族。被告:熊贵兰,女,出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真国、熊贵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