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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一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通海县九龙街道大梨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诉赵学运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海县九龙街道大梨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赵学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一初字第1158号原告通海县九龙街道大梨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负责人赵学斌,组长。委托代理人普家伟,男,1970年生,系通海县九龙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学运,男,1940年生。原告通海县九龙街道大梨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以下简称大梨五组)与赵学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梨五组负责人赵学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普家伟,赵学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梨五组主张2003年10月大梨五组为解决本组村民入厕困难,出资人民币5000余元,在本组横路下中摆处建盖了一个石棉瓦公厕;公厕建好后,由本组村民使用了12年,权属无争议;2015年上半年,赵学运以建盖公厕的土地面积属于其承包田面积为由,将公厕的石棉瓦拆除,组上得知后及时进行了制止,2015年12月22日,赵学运再次将公厕拆除;赵学运的行为侵害了本组利益,请求判决赵学运赔偿损失15000元。经审理查明,赵学运系大梨五组村民,1985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赵学运户承包得坐落于本组横路下中摆的2.17亩土地,当时该承包土地东边有一路天粪坑,由大梨五组管理、使用。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该土地仍由赵学运户承包,东边的路天粪坑仍由大梨五组管理、使用。2003年大梨五组在路天粪坑的位置上,建盖了一个石棉瓦公厕,供本组村民使用。2015年上半年,赵学运以大梨五组建盖公厕的土地面积属于其户承包土地面积,将公厕的石棉瓦拆除;2015年12月22日,赵学运再次将公厕的部分墙体拆除。2015年12月28日,大梨五组以公厕属大梨五组集体所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赵学运赔偿损失15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大梨五组建盖公厕的土地,大梨五组主张其享有所有权,赵学运户主张属于其户的承包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双方的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海县九龙街道大梨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原告通海县九龙街道大梨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从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苑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