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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费世琴与宁国市港口镇山门村第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世琴,宁国市港口镇山门村第六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906号原告:费世琴。委托代理人: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宁国市港口镇山门村第六村民组,住所地宁国市港口镇山门村。负责人:朱乐洋,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费世琴与被告宁国市港口镇山门村第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卫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世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胜,被告宁国市港口镇山门村第六村民组(以下简称山门六组)负责人朱乐洋及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费世琴诉称:费世琴与喻三九于2013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9日费世琴将户口迁入山门六组与喻三九共同生活。2015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喻婉婷,现家庭共三人生活。山门六组小石头山被海螺公司征收,并将该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村民。2015年10月15日,山门六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分配方案》,该村民组村民人均可分配征地款42000元。山门六组在征地款发放过程中,将费世琴排除在外,仅喻三九及女儿喻婉婷领取了补偿款。现费世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山门六组给付小石头山征地补偿款4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山门六组辩称:《分配方案》通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费世琴不在分配方案人员之内,不应该享有。因费世琴家庭户的特殊情况,根据分配方案规定讨论后决定,费世琴还是不应该享有。费世琴要求的征地补偿款,小石头山征用发生在其结婚之前,是征地补偿款才到位,费世琴自然不在分配范围之内。小石头山补偿款的分配是针对山门六组村民组原有生产资料的村民进行分配,适当的照顾了部分人,费世琴没有生产资料在村民组,所以不在分配之内。综上,费世琴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费世琴为支持其诉请,举证如下:证据1.费世琴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实;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喻三九已结婚的事实;证据3.《分配方案》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分配方案》的规定发放征地补偿款。山门六组质证意见:证据1、2、3三性无异议;户口本不是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要件,费世琴女儿出生是2015年3月,土地征用已经完成,《分配方案》得到费世琴家庭户主喻三九认可并签字。山门六组举证如下:证据1.2015年9月28日会议记录1份,拟证明制定分配分案之前在村民代表及镇政府领导参与下针对小石头山的分配方案召开了座谈会,在会议记录第四页针对费世琴如何分配进行了讨论;证据2.2015年2月26日的村民组意见1份,拟证明经过讨论,还是认为费世琴不应该享有生产资料。证据3.2016年1月17日的会议记录1份,拟证明在收到应诉材料之后,单独为了费世琴的情况召开村民大会,经过讨论,同意其女喻婉婷享有分配权,费世琴本人不享有分配权。证据4.自留山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当庭核对),拟证明在费世琴结婚之前,自留山已经全部分配到位,费世琴不享有自留山分配权。证据5.《小石头山征用资金分配明细表》一份,拟证明该明细表作为分配方案的一部分,已经费世琴家庭户主喻三九同意并签字,并已实际领取了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金额之事实。费世琴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会议记录与分配方案并不矛盾,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根据分配方案约定,费世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不具备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与现行法律法规是相冲的,如果还有小调整,村民的签字是无效的,不能剥夺费世琴分配权力;证据3,没有费世琴家庭成员参加,合法性有异议,不予质证;证据4三性无异议,与本案分配方案不冲突,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能将费切琴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证据5三性无异议。本院认证:费世琴提交的证据1、2、3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费世琴对山门六组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均无异议,该组证据能够证实山门六组通过会议讨论最终形成分配方案的过程以及对费世琴家庭户如何进行分配的讨论情况;证据4、5符合证据法定特征且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喻三九系山门六组村民,因身体原因多年未娶妻,该组村民经讨论同意其妹妹在家招亲。2013年9月27日,费世琴与喻三九登记结婚,同年9月29日,费世琴将户口迁入山门六组并与喻三九共同生活,2015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喻婉婷。2015年9月28日,因山门六组小石头山征地款分配,山门六组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初步分配意见。同年10月15日,山门六组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分配方案》并附《小石头山征用资金分配明细表》一份,山门六组共有村民59户,其中58户签字同意该《分配方案》,费世琴家庭户户主喻三九亦签字同意。根据《分配方案》及《小石头山征用资金分配明细表》,喻三九户仅喻三九及其女儿喻婉婷享有分配权,费世琴不享有该征地款分配权。后山门六组依据《分配方案》及《小石头山征用资金分配明细表》向村民发放了每人42000元的征地补偿款。现费世琴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另查明,山门六组分别于2015年2月26日征询村民意见,2016年1月17日召开村民会议,单独对费世琴应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问题进行讨论,与会村民均不同意费世琴享有分配权。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予以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分配已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山门六组于2015年10月15日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小石头山征用资金分配明细表》是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具有拘束力,应予以尊重。根据《分配方案》及《小石头山征用资金分配明细表》,费世琴在山门六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对此,本院予以尊重,故对费世琴要求山门六组支付其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4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费世琴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费世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卫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