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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丹、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丹,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473号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勇。委托代理人王砾。委托代理人赵欢欢。被告刘丹。被告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经营者:孟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丹、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经营者:孟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