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7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丹、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丹,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473号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勇。委托代理人王砾。委托代理人赵欢欢。被告刘丹。被告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经营者:孟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丹、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经营者:孟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