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汉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汉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100号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区。法定代表人孙琼珠。委托代理人徐孟强,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汉兴,男,汉族,1941年10月10日出生,登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汉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岳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