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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珖宇与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珖宇,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997号原告:李珖宇(曾用名李温琪),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温晓峰,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系原告母亲)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孙博谦,院长。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珖宇与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珖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珖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珖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李珖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 威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