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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焦洪满与焦洪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洪满,焦洪俊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770号原告焦洪满委托代理人那艳娥(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王福利,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洪俊委托代理人张志保,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洪满与被告焦洪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洪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咸西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