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焦洪满与焦洪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洪满,焦洪俊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770号原告焦洪满委托代理人那艳娥(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王福利,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洪俊委托代理人张志保,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洪满与被告焦洪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洪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咸西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