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6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温道友与石贤忠、温景现等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道友,石贤忠,温景现,温永学,温守箱,温道落,杜银华,温守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温道友,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石贤忠,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温景现,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温永学,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温守箱,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温道落,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杜银华,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温守银,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温道友申请执行石贤忠、温景现、温永学、温守箱、温道落、杜银华、温守银健康权纠纷中,依据(2015)菏民一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守箱、温道落、杜银华、温守银履行了法律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石贤忠、温景现、温永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