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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679号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倪时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梦昕,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衷英,女,住武夷山市。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妃二O一六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