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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蔡建生与邵保云、安乐、黄少燕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生,邵保云,安乐,黄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49-2号申请执行人蔡建生,男,住山东省招远市。被执行人邵保云,男,住青岛保税区。被执行人安乐,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黄少燕,女,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蔡建生与被执行人邵保云、安乐、黄少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844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