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蔡建生与邵保云、安乐、黄少燕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生,邵保云,安乐,黄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49-2号申请执行人蔡建生,男,住山东省招远市。被执行人邵保云,男,住青岛保税区。被执行人安乐,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黄少燕,女,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蔡建生与被执行人邵保云、安乐、黄少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844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