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侯万平与赖国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万平,赖国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454号原告侯万平,女,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赖国平,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万平与被告赖国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万平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万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侯万平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