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禹执字第2015-28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刘松锋申请执行马金良、李彩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锋,马金良,李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015-2868-1号申请执行人刘松锋,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7日,住禹州市方山镇疙瘩寨村。被执行人马金良,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9日,住禹州市苌庄乡锁石沟村2组。被执行人李彩敏,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17日,住址同上。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一直不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金良、李彩敏在有关单位的存款125497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金良、李彩敏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5497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金良、李彩敏相当于1254977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