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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史秋博虚开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1979年10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哈尔滨通达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七政街46-52号在建工程,因未开具发票无法结算工程款,通过网络广告联系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6号黑龙江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在该公司购买了1份劳务费发票,并交由哈尔滨通达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入账。经司法会计检验,该份劳务费发票票面金额为650000元,应缴税金额为52650元。被告人史某某于2015年1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史某某系自首,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二、非法所得人民币52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