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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小梅,马冬生,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5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袁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夏俊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俊辉。被执行人:马小梅,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马冬生,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叶云,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小梅、马冬生、叶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