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朝传与朱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传,朱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吴朝传,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南谯区章广镇。被执行人:朱海涛,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南谯区沙河镇。本院在执行吴朝传与朱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朱海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7000元,执行费75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