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代明涛与梁启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涛,梁启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309号原告代明涛,市民。委托代理人代新立,房县青峰镇中堰小学退休教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申请执行,代收诉讼文书。被告梁启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涛与被告梁启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实际侵权人另有他人,原告代明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明涛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代明涛负担。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奕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