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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为党诉被告刘文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党,刘文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77号原告张为党,男,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晶,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定,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为党与被告刘文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张为党诉状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刘文定送达,在原告张为党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刘文定,本院无法给被告刘文定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张为党无法提供被告刘文定准确的住址,经查证核实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刘文定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为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全部退还原告张为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晓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