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徐美英与李永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英,李永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865号原告徐美英,女,无职业。被告李永清,男,个体。原告徐美英诉被告李永清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徐美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永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美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英撤回对被告李永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冯增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