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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美仙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531号原告黄美仙,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王良,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蕾喜,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任发,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1********。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了原告黄美仙诉被告苏任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钦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钦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莹附:1、本案由审判员陈颖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钦城、人民陪审员许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各方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第23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