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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16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