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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四川省西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谭金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月,闫某某、徐某甲(二人均已判刑)先后在重庆市石柱县、湖北省利川市扒窃了被害人傅某背包内的一部小米4白色手机、被害人向某某衣兜内的一部iphone6金色16G手机、被害人陈某某衣兜内的一部金色iphone6plus金色16G手机、被害人徐某乙衣兜内的一部iphone6plus金色16G手机。后经石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傅某、向某某、陈某某、徐某乙被盗手机在估价基准日的估价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21.00元、3099.00元、4462.00元、4363.00元。2015年10月5日15时许,闫某某与徐某甲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到四川省广安市交易盗窃的手机。杨某某明知闫某某、徐某甲向其出售的手机为赃物的情况下,在广安市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院坝自己的轿车内,与闫某某商定低于市场价格收购闫某某和徐某甲的多部手机,共计人民币23800.00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傅某、向某某、陈某某、徐某乙的被盗手机。杨某某当场支付现金人民币4500.00元,后杨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将所购手机变卖,将人民币19300.00元通过网银方式转入徐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石柱县公安局投案,但在第一次、第二次接受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12月24日、25日,杨某某先后赔偿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3099.00元、徐某乙人民币4363.00元、傅某人民币1321.00元、陈某某人民币4462.00元,并获得四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闫某某与徐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判决书,被告人的前科材料,收条,辨认人像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害人傅某、徐某乙、陈某某、向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闫某某、徐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信息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然系自动投案,但在一开始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鉴于杨某某在接受第三次讯问及之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受第三次讯问之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四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向宁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包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