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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松林与于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林,于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306号原告:杨松林,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于学伟,男,47岁,汉族,农民,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林诉被告于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林撤回起诉。诉讼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