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松林与于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林,于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306号原告:杨松林,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于学伟,男,47岁,汉族,农民,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林诉被告于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林撤回起诉。诉讼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