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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国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591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才永吉,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该联社信贷员被告:吴国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春凤 微信公众号“”